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08:33:28 2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西藏不发):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经请示人民银行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于1998年1月1日起全面开办支付结算业务,为使各级行正确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确保支付结算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和结算资金的安全,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现将我行开办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支付结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实现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环节。开办支付结算业务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步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做到人员准备、制度准备、物质准备三到位。

(一)抓好结算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合理配备结算人员是做好支付结算工作,确保结算资金安全的关键和保证。各省级、地市分行要配置专职联行结算人员,加强联行结算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从事联行结算工作人员不仅要技术过硬,更要政治合格。对现有财会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开展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业务技能和政治素质。从事联行结算的人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达标上岗。对不适应工作和主观违规操作的人员,尽快撤换工作岗位。

(二)抓好《支付结算办法》贯彻落实。《支付结算办法》是做好支付结算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各行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和贯彻。总行将根据我行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在总行操作规程未下发前,各分行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总行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三)抓好支付结算业务组织实施。根据我行实际,农业发展银行一般开办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暂不开办信用卡、信用证、本票、华东3省1市银行汇票等结算业务,对属我行收款业务的他行本票和华东3省1市银行汇票业务可以接收,但不准对外签发。农业发展银行所有机构对接收他行的票据等结算业务一律采取“收妥抵用”方式,不准先垫后收,不准为他行垫付资金,不准为他行签发的票据及结算业务进行贴现和担保。

(四)严密控制支付结算各个重要环节。各级行要加强内部控制,严格贯彻执行制度办法、严密控制重要凭证、印章、密押的使用、接收、核算、保管等各个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坚决贯彻印、押、证分管制度。营业坐班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营业柜台的管理,严格按照制度和操作规程处理门柜业务。重要凭证、印章、编押机、压数机营业终了必须入库保管,健全登记领用交接手续,坚持“四双”制度。

二、正确办理各种票据和结算业务。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总行以农发行字〔1997〕275号文转发给各分行,现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并经人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补充规定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正确办理银行汇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的,一律加编密押。在编核押时,现金银行汇票按代理付款行行号编核押,转账银行汇票按标识码编核押。密押代码编填在银行汇票正面“多余金额”栏上方空格内。转账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正面右上角代理付款行后加盖出票行标识码章。

(二)按确定范围和条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1.使用农业发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承兑银行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主管行的授权和资格审查,承兑银行必须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系统和核算系统,有健全的计划、信贷、会计管理部门,获得由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承兑汇票专用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无授权和资格的银行不允许办理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各经办行行长亲自挂帅领导,计划部门负责资金规模,信贷部门负责审查考核,会计部门负责审查凭证和办理核算手续,各负其责、各行其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权限要与贷款审贷权限相适应,不准越权、变相越权越岗办理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2.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确定的业务范围。总行规定:用于国家特种储备和国家及地方专项储备粮棉油的调销、移库的结算;用于国家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粮油调销的结算;用于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计划内调拨,以及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调销的市场调剂粮油结算等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办理结算业务。

3.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企业结算双方必须是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粮棉油企业;二是申请承兑的企业必须向开户行提交符合范围的调拨文件、计划及企业双方购销合同;三是结算企业双方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可靠资金来源和保证。

4.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要素齐全。经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正面记明“不准转让”字样(可加盖条型戳记)。记明“不准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准背书转让、质押、贴现。农业发展银行不准承兑在他行开户的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准为他行票据进行贴现。

(三)正确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等结算业务的核算。

1.托收承付。托收承付的会计核算手续中(银发〔1997〕394号),在第70页注倒数第7行开始,操作改变为:如系电报划回的,应编制四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账卡片,第二联代联行来账报告卡,第三联代贷方凭证,第四联代收账通知,其余手续与邮寄划回相同。

2.委托收款。委托收款的会计核算手续中(银发〔1997〕394号),在第79页注倒数第2行开始,操作改变为:如系电报划回的,应填制四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账卡片,第二联代联行来账报告卡,第三联代贷方凭证(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凭证附件),第四联代收账通知,其余手续与邮寄划回相同。

3.汇兑。汇兑的会计核算手续中(银发〔1997〕394号):

注(1)在第57页倒数第9行开始,操作改变为:根据第三联电汇凭证编制二联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汇入行拍发电报。电汇凭证上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在电报的金额前加拍“现金”字样。

注(2)在第57页倒数第3行开始,操作改变为:应编制四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一联代联行来账卡片第二联代联行来账报告卡,第三联代贷方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或作借方凭证附件,其余各项处理手续,均与信汇相同。

注(3)在第59页顺数第8行开始,操作改变为:汇出行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及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退汇电报时,应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代贷方凭证(第四联电划补充报单作贷方凭证附件)。

三、支付结算业务是农业发展银行一项比较新的业务。各行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总行的有关要求去做,严禁一切违规违纪的行为。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报告。

注:所注页数、行数均指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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