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离婚冷静期间,一方当事人拒绝协议离婚,则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对离婚申请之认可,而另一方则有权通过诉讼程序来达到离婚目的。
在此情形下,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必须持有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户籍簿等相关文件以及起诉书及其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若被告的实际住址与其长期居住地并不相同,那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负责审判案件。
法院收到原告申诉后,经过调解仍然无果,且经过审查认定夫妻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不可调和之矛盾时,便可能会做出离婚判决。
法院将根据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作为判断离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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