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调解有哪些具体职能和作用
1.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与法院诉讼相比,行政调解不需要烦琐的手续,即时性也很强,化解矛盾纠纷效率高。从成本与收益上考虑,成本也较为低廉。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参与为其必要条件,既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也有利于减少以后的执法成本。
2.行政调解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行政调解是在民主协商与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体现了政府民主管理与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自愿原则的有机结合。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可以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树立行政机关良好的工作形象,并由此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进一步建立人民群众同政府密切融洽、相互信赖的关系。
二、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区别如下: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一般理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而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一般是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
3.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而行政调解一般理解为是基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活动。
4.调解对象与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对象与范围是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说服、疏导;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
5.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系是如果当事人调解不成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受到法的理念与精神的支配,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其内容包括: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自愿;二是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何种协议自愿;三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程序中不能介入任何强权的因素,必须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
3.效益原则。设立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其解决纠纷具有高效益的优点。因此,在行政调解中,必须避免调而不解等“和稀泥”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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