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村里签的拆迁协议合法吗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很多老百姓在面临征收的时候,可以发现更多的是由村委会来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签订的补偿协议都是和村委会签订的,我们都知道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行为,那么,究竟老百姓和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着扮演着什么角色?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更没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在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的职能,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实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迁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根据实施的主体来划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村委会是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并且没有其他违法事由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认可这个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村委会既然受土地征收主管部门的委托,那就必须要有合法的书面委托,否则我们是可以追究村委会签约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二个情况,就是说,当地没有征收项目,而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收,并且与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上面我们也有提到过,村委会是没有征收的主体资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组织实施征地行为,这个前提下,可以确定的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大家如果签订了这种协议,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举报申请查处,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无效。
在遇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自己项目征收的主体究竟是谁,再来选择是都签订补偿协议。把握不准的,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给您详细分析以后,再签字也不迟。
二、拆迁协议是村委会签的吗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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