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程序包括受理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和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复议,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有关机关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笔试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二十三条主管法制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副本送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记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上述知识是对“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有什么程序”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过程包括受理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和复议决定,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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