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干部违规改变土地使用的依据是什么?
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村干部无权强制调整,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村民完全可以拒绝私自调整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主体的特点是什么?
1、从作案主体上看,村干部职务犯罪主要以农村“三大员”为主,即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在近三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农村“三大员”占涉案总人数的比例达38%,农村这“三大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或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或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
2、从作案对象上看,土地征用补偿款以及政府各部门涉农惠民拨款是村干部职务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对象。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因此这些款项成为了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3、从作案方式上看,犯罪手段简单直接。作案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直接占有。在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基本上采取的都是收款不入账、重复支出、重复报销等手段直接侵吞或挪用,方法极为简单。
二是虚报冒领。有的村干部虚报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下拨费用,将其据为己有;有的是虚报青苗面积,虚报土地补偿等级,骗取高额补偿等。
三是截留资金。利用经手、管理资金之便,截留资金,进行贪污或挪用。
4、从作案形式上看,窝串案现象明显,共同犯罪突出。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内外勾结、上下联手,互贪互惠的“利益小团体”屡见不鲜,涉案人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有的是村支书、村主任及村委会其他成员集体贪污公款,有的是村干部与财务人员一起策划采取财务“技巧”来支取钱款或摆平账目,有的还牵涉到乡镇主管干部,明目张胆地从事犯罪活动,共同腐败。
5、从犯罪类型上看,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从近三年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主要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罪名,而且贪污案件占很大比例。近三年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占立案总数的50%,挪用公款案件占立案总数的25%,二者占立案总数的比例高达75%。
由此得知,村干部违规改变土地使用这种做法根本就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可是,关键是农户本人有的时候并不敢于去违抗村干部的某些违规的做法,其实村干部要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要经过村民代表的同意,否则村民可以拒绝村干部作出的关于土地使用的相关改变。如果村干部肆无忌惮的还是要这么做,可以到乡政府举报该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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