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赔偿如何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要多少
时间:2023-05-06 17:30:22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违约赔偿如何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要多少

违约金和损失一般只能选择一个,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对方可以请求法院调整。首先看合同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要求的,如果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和损害的话,这两者是可以同时要求的。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的话,按照最高的数额来主张。

二、合同违约的其他赔偿原则

(一)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民法典》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所谓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谓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二)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

(四)责任相抵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民法典》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消,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三、合同赔偿的额度上限是多少

合同赔偿的额度上限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或者所占百分比,是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定金,则按损害赔偿来确定赔偿额度。

如有约定定金或违约金,则按定金违约赔偿或违约金损害赔偿来计算赔偿数额。定金违约赔偿是指当一方违约时,需要赔付定金的数额,而之前的定金,则按不当得利返还。定金违约赔偿不能超过合同数额的20%。违约金损害赔偿是指当一方违约时,需要赔付对方所受的损失。违约金损害赔偿不能超过所受损害的30%。因此,合同赔偿数额的上限,是取决于违约金损害赔偿与定金违约赔偿,哪个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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