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房拆迁时,拆迁组与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安置该房屋的共有居民。如果认定为同一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平等分割的原则获得拆迁补偿(在本案中,一般承租人份数略多)。根据法律规定,同居者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在城市里没有其他的房子或者有其他的房子但是很难住。由于公房面积小,可能无法满足入住户籍人员的需求。许多没有户口的人住在外面。严格限制他们一年以上的实际生活可能太严格了。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公房被拆迁的城市有常住户口。由于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他们借来了住房,又没有从其他地方拿走,得到福利房的也算是“共住”,很多没有户口的人都符合这个要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判决结果也不一致。一些法院认定他们是共同居民,并给予更多赔偿。有些法院不承认他们是共同居民。这要结合房客的同意(有的时候不是房客的同意,而是其他人作为知青子女的监护人),入住的原因和时间,居住条件,房源,对房子的贡献,是否真的很难住,突出的家庭矛盾是不能共同生活,以及其他地方是否获得福利房的担忧。
2。2011年,新征收条例(俗称“新征收政策”)实施后,一般按房屋面积(俗称“几块砖”)进行补偿,如果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法院一般会对户籍人员进行酌情补偿,并且不同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也不同。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拆迁(征收)地段(不同地段的平均评估价格和单位评估价格不同)、户籍迁入的原因和迁入时间长短、居住条件、房源、对房屋的贡献、年龄和经济能力等因素原告和被告,以及目前的生活状况。
3。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人口多,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享受基本保障的,经批准的户籍居民可以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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