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迁入条件: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五年以上或获得区、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及账户对账单(复印件);
优秀农民工提供区县、(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劳模证书及单位证明;
4、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5、(1)有长期固定住所的:提供满足居住生活条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公产分配、租赁、保障房屋相关证明、证件(含合同、协议和发票或使用权证、证明)
(2)借住亲戚家:提供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3)落户单位集体户口:提供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4)落户派出所公共地址:签署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
(5)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6、《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1、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本人拥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应在本人的住所处登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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