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案件立案机制是怎样的?
时间:2023-09-05 15:00:13 3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在处理涉法涉诉案件立案时需要确保诉讼渠道的畅通,为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其中包括:加强办信工作,实现数字化录入转办,建立网上受理流转、网下复查办理、网上答复化解的信息化工作机制;降低受理门槛,切实解决合理诉求进不了法律程序的问题;加强衔接配合,切实解决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以上措施将有助于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确保涉法涉诉案件得到依法解决。

在处理涉法涉诉案件立案时,需要确保诉讼渠道的畅通,以便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为此,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多种手段,切实解决信访渠道单一、狭窄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办信工作,实现数字化录入转办,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引导案件当事人多来信,少来访。建立网上受理流转、网下复查办理、网上答复化解的信息化工作机制,改变以人访为主的传统信访模式,逐步形成“就近的来人访、远处的上网视频访、不方便的来信访”的接待受理格局。

2、降低受理门槛,切实解决合理诉求进不了法律程序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和区分界限,细化各类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条件。对每一起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都要准备把握性质和类别,依法及时受理,全面审查原案件实体和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及时导入法律程序办理。受理标准上,只要可能存在执法过错或瑕疵的,都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导入法律程序后,要解决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确保问题得到依法解决。

3、加强衔接配合,切实解决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法院内部要基层建立信访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快案件流转,确保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得到及时受理。

涉 法 涉 诉 案 件 立 案 难 题 : 哪 些 措 施 可 以 解 决 ?

涉法涉诉案件立案难题是指在处理涉及法律和诉讼的案件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案件难以被正确地归类和立案。针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措施:

1. 完善法律体系:对于法律体系存在漏洞或不完善的地方,可以通过修订法律、增加新法律条款等方式来解决。这可以避免在处理案件时出现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法律关系不清等问题。

2. 严格执法:对于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3. 优化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可以通过提高审判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加强司法公开等方式来解决。这可以减少司法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加强司法监督:对于司法行为,可以通过加强司法监督,对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裁判结果的不公。

5. 提高公众法治意识:在提高法治意识的同时,可以通过加强对法治的宣传和教育,让公众了解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提高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信心。

综上所述,解决涉法涉诉案件立案难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完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优化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监督和提高公众法治意识等方面。只有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才能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公正、及时的处理。

确保诉讼渠道畅通是处理涉法涉诉案件立案的关键。为此,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完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优化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监督和提高公众法治意识等。只有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才能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公正、及时的处理。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一)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上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及时通报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自觉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措施。因工作不落实,造成极端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救助条件、细化救助标准,规范救助程序,将救助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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