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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案件如何立案

2020-03-22 33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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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涉法涉诉案件立案,要求理顺入口,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让符合立案条件及时受理,要做到如下几点: 1、多管齐下,切实解决信访渠道单 一、狭窄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办信工作,实现数字化录入转办,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引导案件当事人多来信,少来访。建立网上受理流转、网下复查办理、网上答复化解的信息化工作机制,改变以人访为主的传统信访模式,逐步形成“就近的来人访、远处的上网视频访、不方便的来信访”的接待受理格局。 2、降低受理门槛,切实解决合理诉求进不了法律程序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和区分界限,细化各类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条件。对每一起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都要准备把握性质和类别,依法及时受理,全面审查原案件实体和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及时导入法律程序办理。受理标准上,只要可能存在执法过错或瑕疵的,都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导入法律程序后,要解决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确保问题得到依法解决。 3、加强衔接配合,切实解决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法院内部要基层建立信访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快案件流转,确保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得到及时受理。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一)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上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及时通报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自觉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措施。因工作不落实,造成极端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救助条件、细化救助标准,规范救助程序,将救助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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