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书写要点
时间:2023-07-01 15:32:55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函,即保证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不完全具备以上内容的保证书,可以进行补正。

担保函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担保函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保证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保证函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函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保证函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保证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保证函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保证函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保证函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时间中没有规定的。

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所以担保公司在担保函盖章后,担保函就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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