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诸多情况导致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购房者交付其所购买的房产,如逾期交付房屋、开发商一房二卖、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以及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或者与样板间存在差异等等违约情形。
首先,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逾期交房无疑是当前房地产市场中最为普遍的问题之一。众多的购房者即使清楚地了解到开发商已经违反了交房时间的约定且无任何合法免责理由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默认甚至宽恕这种行为,仅仅是因为可索赔金额较少或者认为该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尚短而未提出申诉,实际上这无疑是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一种放任和纵容。
其次,开发商一房二卖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所谓一房二卖,即开发商在同一时间内,通过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同一套特定的房产出售给了两位不同的购房者,从而给其中一方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权益侵害。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两位购房者之中,有一位已经成功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另一种情况则是,两位购房者均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再者,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大致可以划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两大类。一般质量问题主要包括:墙体开裂、起皮、空鼓、漏水、漏电等现象;而严重质量问题则主要表现为竣工验收不合格等情况。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楼梯结构稳定性不足;
第二,墙体开裂;
第三,渗漏现象严重;
第四,楼体空洞,墙面涂料剥落。
最后,对于购买精装修房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往往需要支付更高的房价来购买此类房产,然而在收房之后却发现实际交付的精装房与开发商展示的样板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犯。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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