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申请执行费的条件
时间:2023-03-31 22:14:01 2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一、怎么申请免交执行费

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情形的证据材料。

二、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按照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交纳。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纳的,执行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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