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是由个人先行垫付,等到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医疗保险中心进行报销。
所需资料:
个人医疗保险就诊证;
本市二甲以上医院批准件(转诊转院单);
由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以及出院小结;
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报销人员有效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居住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标准,不按照转外就医支付比例执行。
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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