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流程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案情进行调查;
2、根据具体的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3、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案件可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措施。在自诉案件中也可以采用。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1、拘传。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是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监视居住。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拘留。依法临时剥夺其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指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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