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赔偿范围
时间:2023-03-26 20:01:12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所享有的权益。

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发达,生产单位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不具有规模效益,并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种子等的侵害,而其合法权益又很难得到救济,因此作为例外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亦应参照该法执行”。但不能据此否定消费者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体消费者的含义。

一、消费者有哪些权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

(1)安全权,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被侵犯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在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况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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