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我国境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的保护;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遵守该法。应当说明的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时,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时,要特别注意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低,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法律意识很差,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农现象相当严重,农民受害后往往我不到适当的保护途径。为了保证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的稳定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适用,参照该法执行。。但是、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该法的规定前后不甚相合。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属于生产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不能适用该法;而该法第54条却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该法执行。第二,这一规定既表明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不是消费者,但它又规定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该法执行,这就使这些农民处于准消费者的地位。如前所述,世界各国对消费者范围大小的规定不一,但没有准消费者的规定,为此,应删去该法第5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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