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合同履行方式
服务合同履行方式与合同一般履行原则一样,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2.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二、服务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服务合同履行地需要根据当事人对此的约定情况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
三、服务合同中的免责协议有哪些
服务合同中的免责协议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在格式合同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
1.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
2.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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