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包括:
1.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2.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3.具有过渡性;
4.是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何时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期限届满之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终止。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人员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三、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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