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范围
时间:2023-03-05 09:22:16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宣告以前已有不按期履行债务的事实,那么债务人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之费用。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应当申报的债权数额,而不应仅局限于债权人债权之本身。

2、如果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未到期时已被宣布破产,未到期债务视为已到期,但此时债务人本身应承担的责任只有债权一项。因参加破产程序的破产费用不得列为破产财产,故此时保证人只能就未到期债权申报债权,而且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但如果保证人申报的债权数额只是保证人单方面的意思,哪些可列入破产债权需由债权人会议确定。

3、保证人本身承担的保证责任也有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之分。在全部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可将全部符合条件之债权及其他事项作为债权申报;在部分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只能就其保证范围内确定之数额作为债权申报。

一、破产清算后担保人责任是否免除

企业虽然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但担保人保证责任并不因而免除,原告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时,若债权人的债务不能全部受偿,且在当初订立合同时有第三方作为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债权人也可放弃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二、破产债权的类型有哪些

1、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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