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后申请失业救济金,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5日内到失业保险缴纳地社保局办理失业申报;用人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当向社保局提交辞退通知书、失业证明、失业登表等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局审核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办理下岗证明;失业人员凭社保局出具的审核文件办理失业保险申请手续。
东莞失业金怎么申请领取
东莞失业金申请领取方法如下:
1、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每月25日前,向居住所属的区或镇社保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2、经办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卡》;
3、申请人携带社保卡(存折)、《失业保险待遇卡》于次月15日后,到广发银行东莞分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请材料如下:
1、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正反面);
5、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6、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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