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发包人能解除合同。所谓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照规定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筑工程变更,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吗?
“朝令夕改”在建筑工程中时常发生,发包人要求工程变更的原因非常多,或是因为发包人改变建筑图纸,或许发包人勘察不足、提供资料错误等等。但不管工程变更的原因是什么,一旦发包人要求工程变更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承包人因工程变更遭受损失可以索偿
在承包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都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变更的,但工程变更,既可能导致工程费用增加,也可能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发包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增付相应的费用,赔偿相应的损失。
1、发包人变更工程计划,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1)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的。
(1)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的。
(3)发包人修改设计。
2、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增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工作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工程变更的费用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因发包人工程变成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由此可见,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给承包人(含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费用。要是协商不成的,建议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在进行磋商,依然无法友好协商的处理的,正好可以让律师直接到法院起诉索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