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出卖方未能依照预先约定的时间履行交房义务,便已然构成了违反合约的不法行径。在这种情况之下,作为购房者,您有资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约规定,追究出卖方所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经过适当期限内的敦促告知,房屋依然无法交付且出卖方并未给出足够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您作为买方则拥有权利通知解除合同,与此同时,由此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均需由出卖方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在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房屋得以顺利交付,那么买方将无权直接通知解除合同,但是,您仍然保留向出卖方追讨由于延迟交付所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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