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员挪用破产私有公司资金如何定性
时间:2023-05-08 19:56:30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我国刑法384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款,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不存在争议。那么私有公司的资金是否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呢

如果要正确把握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范围,就应当在全面综合理解刑法第384条和第272条等条文的规定之基础上,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条第二款又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185条第2款也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如果行为人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非国有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只要在数额、未归还期限以及资金用途方面符合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而不论这些资金是否国有或国有所占比例多大。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纯粹国有性质的资金,私有性质的资金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挪用单位资金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只须考察行为人身分予以判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同种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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