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可立即执行吗
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处后,如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可以立即执行,如果有执行期限的,由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行政机关罚款滞纳金有上限吗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但是罚款滞纳金与行政罚款有所不同,通常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罚款和滞纳金的规定。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行政处罚能不能立即执行,要依据处罚的类型而定,如果是现场收缴的,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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