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原告陈X金,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盛堂乡马圩村马圩庄18号,身份号码341226196802155911。
委托代理人王X运、徐永泉,均系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付,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盛堂乡马圩村马圩庄13号,身份号码342128195402013010。
被告王X芳,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号码34212819560802302X。
第三人陈X俭,男,6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被告小叔。
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德金与被告陈德付、王新芳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调解过程中,第三人陈道俭参与本案。
原告陈德金诉称,被告陈德付、王新芳侵占其承包的土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并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被告陈德付、王新芳辩称,其没有侵占原告陈德金土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道俭述称,原、被告都是其侄儿,同意返还给被告部分土地,以利于解决纠纷。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与被告陈德付系同胞弟兄,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人系原、被告的小叔。1999年,农村土地调整时,原告陈德金一家承包土地3.41亩,被告陈德付、王新芳承包土地5.68亩。后由于村委会在重新调整土地时,没有将双方两家人口分清,致使双方在耕种土地时产生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案调解,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原告陈德金将其承包的坐落于本庄四十亩大地底节约0.9亩土地地块调整给被告陈德付、王新芳承包。
二、第三人陈道俭将其耕种的坐落于二节地中间约0.3亩土地归还给被告陈德付、王新芳承包。
三、被告陈德付、王新芳将其承包的坐落于四十亩大地2.3亩土地地块调整给原告陈德金承包。
四、双方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五、本调整方案于2009年秋收后,由村委会协助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德金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蒋X]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白X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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