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冻尸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生和病人都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如果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尸体应立即移放到太平间或指定的地方,死者尸体的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规定处理。
医疗纠纷控告后的鉴定
在我国医疗纠纷提出控告的情况,以死亡案件居多。未造成死亡的案件,诸如医疗性伤残,病情加重,费用纠葛等问题较少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现在已有规定,主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病人及其家属可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当病人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均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司法部门控告的医疗纠纷,由人民检察院受理;未赂司法部门提出的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机关自行解决。在法医检案中所遇见的案件多数是卫生部门自行处理后,因家属不服或认为不公正而再控诉的案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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