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证据不足的案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诉
审查起诉的结果有哪些
一、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起诉材料的移送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程序倒流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三、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应遵守如下规定:
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内容
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等。
1.审查起诉的对象凡是侦查终结而没有撤销的案件必然进入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应调顺以下矛盾:
(1)上级检察院手里有一起小案件
(2)下级检察院手里有一起大案件
(3)甲地检察院手里有一起只能由乙地法院审理的案件
3.审查起诉的内容范围第137条和高检解释
4.审查起诉的方法、步骤
(1)审阅卷宗
(2)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3)必须听取三种人的意见:被害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即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即辩护人
5.审查起诉后的处理
(1)提起公诉
(2)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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