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撤资和有限合伙人撤资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有权进行合伙人撤资。
(一)普通合伙人撤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从有限合伙撤资,但是如果进行合伙人撤资违反了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可以就违反合伙协议的合伙人撤资所造成的损害从其应当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应数额获得补偿;
(二)有限合伙人撤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随时或者在合伙协议中以书面确定的事件发生时进行合伙人撤资,如果协议没有书面指明时间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撤资的事件或者合伙解散和歇业的具体时间,有限合伙人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至在本州的有限合伙营业地保存的每一位合伙人的地址,然后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
同时,任何撤资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得到由于合伙人撤资应收的分配,并且,如果协议没有其他规定,他在进行合伙人撤资以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收到他在有限合伙中按其股权公平价值,其在进行合伙人撤资那天应享有的分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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