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闲置土地的原因和结论、闲置土地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的名称或者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闲置土地的原因和结论;(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发出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姓名、闲置时间等信息;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披露土地闲置的原因,并书面通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闲置土地处置完成前,相关信息应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后,应当及时撤销有关信息。如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协商,是指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这是解决合同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2)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主持下,经过推理、说服,辨别是非,在相互理解、通融的基础上,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途径。(3)仲裁解决。仲裁是在特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一种准司法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四)诉讼和解。诉讼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最终途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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