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诉讼
1、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分别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外交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规定的,就必须要受理,通常情况下是在7日之内做出决定,符合立案标准的通知当事人,若不符合的话则就会通过裁定的方式,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而要是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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