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前科记录的罪犯再次触犯非法拘禁罪行,通常情况下其获得缓刑的可能性会相应降低。
这是由于前科记录往往反映出该名罪犯在人身安全方面存在着相对较大的潜在风险。
然而,若本次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罪犯具备深刻的悔过之意且不再有重新犯罪的倾向,同时宣告缓刑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下,缓刑的适用也是可以考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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