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和劳改的区别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程序不同,执行场所不同,执行期限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具体内容如下:
1、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
2、是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罪犯,劳教对象是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
3、适用程序不同。劳改需经过法院判决,劳教由公安部门决定;
4、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劳教在劳教所执行;
5、执行期限不同。劳改期限最高是终身监禁,劳教期限最高为4年;
6、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劳改对象再犯罪或成累犯,劳教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对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劳改犯和坐牢的区别
劳改犯和坐牢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劳改犯是指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坐牢是指罪犯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总的来说,劳改犯和坐牢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说法不一样,劳改犯是针对罪犯本人来说的,民间一般将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称为劳改犯,坐牢是针对罪犯接受改造的行为,罪犯在监狱进行劳动改造的,民间就称为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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