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避的事由有:
(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法院回避制度的范围
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法律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审理案件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审判而建立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人员包括法官、办事员、翻译、专家和勘验人。
回避制度有三种规避方式:
1、案件当事人或有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2、对案件的兴趣;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全文4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