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法律在实际使用中主要争议在于“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段法条上。如何确定总投资额是主要争议所在。
以某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某公司违反环评法案件为例,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发现该单位存在电石生产线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改为硅铁生产线。建成部分未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采取了多种方式确定该企业实际投资额。
新《环境保护法》监管强硬
监管手段出硬招,环保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企业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对污染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超标企业融资等方面也会遇阻。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另外,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在此次修订中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譬如对于环境污染企业,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土地管理部门可禁止向其提供土地,银行则不得给予其授信,进出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其出口配额,证券监管部门可限制其上市或已经上市的不得继续融资等。这一系列的措施将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行绿色生产、清洁生产,也有利于地区经济结构大调整。此次修订在借鉴了《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于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定了区域限批制度,即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暂停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用限制发展的措施来倒逼地方政府解决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倒逼相关企业解决其企业内部的环境问题。另外,对于区域规划未进行环评而开始建设的,新法也作了措施规定。
民主参与
环境民主原则也是此次环保法修订很重大的特点,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民主性。
近年来,公民的环境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具体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利入法是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众多亮点之一,为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奠定了更为明确和坚实的权利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强化公众参与机制,既是对行政监管力量有限、行政管理效果参差不齐等现状的反思,也是对社会公众环境关切的积极回应。环境保护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经验表明,环境保护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但仅靠行政机关也是不够的。
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对环境保护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确立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引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全民参与的理念,强化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环保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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