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
时间:2023-03-24 17:21:43 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条法律在实际使用中主要争议在于“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段法条上。如何确定总投资额是主要争议所在。

以某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某公司违反环评法案件为例,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发现该单位存在电石生产线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改为硅铁生产线。建成部分未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采取了多种方式确定该企业实际投资额。

一、环境影响评价书由谁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书由环保局审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二、运输危废品如何处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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