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不生育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女方不生育是否能被看着是感情破裂,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规定因一方或双方患有不育症可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一项根据。
法律上只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种原因包括不育症的直接影响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既成事实,如确存在,才可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二、妻子可凭丈夫的生育保险报销吗?
南昌余女士:我在私企工作,前段时间剖腹产,单位没有给我买生育保险,但爱人办了生育保险,我是否可以凭爱人的报销?另外,我想请问,剖腹产一共可以休多少天产假?
记者跑腿:南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生育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女方没有参加工作才能凭男方的生育保险报销,若女方有工作则不能。且生育保险要交够保险费用满一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三、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并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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