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为有生理问题,夫妻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由于无法忍受无性婚姻带来的痛苦,家住柳州的林女士把丈夫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张先生也同意离婚,但是以没有共同生活为由,要求林女士返还彩礼。近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判定,这彩礼不该返还。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2年,林女士和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1个多月后闪婚。2013年4月,两人在众多亲友的祝福下,办了场婚礼。不料,在办完婚宴1个月后,林女士要求分居。当年9月,林女士还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林女士说,由于张先生有生理问题,两人无法过夫妻生活。当时,张先生认为两人关系还没有破裂,并且他愿意积极配合治疗,法院遂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2014年4月,林女士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林女士说两人因为治疗的事情不断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张先生认为他积极配合了治疗,可是没有得到妻子的关爱,因此,他也同意离婚。由于婚后的林女士只是断断续续到张先生家居住,每次都是一两天,之后两人就分居了,双方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因此张先生认为,如果两人要离婚,林女士要返还结婚戒指和彩礼、服装费,以及垫付的婚礼酒钱等共计3万多元。林女士否认了张先生的说法。她说,他们虽然没有夫妻生活,但是,他们在2012年12月到2013年4月都是住在一起的,她只同意返还戒指,不同意返还礼金和酒钱。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张先生身体有疾病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而双方在婚后又未注意感情的培养,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直至破裂。林女士要求离婚,张先生也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张先生返还彩礼的请求,并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8月6日,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林女士返还张先生女式结婚戒指1枚。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知多点
夫妻离婚符合哪些情形可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该符合以下3种情形之一: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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