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未违反规定且未故意重新犯罪,公安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此外,犯罪嫌疑人还需遵守不得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公安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行 为 规 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监视居住。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上述行为规范,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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