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行使中存在哪些误区
时间:2023-05-07 21:02:09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误解之一:召开会议罢免或开除其他股东。公司成立前,几位投资者出于共同利益和相互信任,往往决定一起集资创业。但是,公司成立后,在合作过程中,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部分股东会放弃股权协议,如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私自侵占公司财产或撤回投资等。其他股东无法忍受该股东的行为,一致决定将该不诚实的股东逐出公司,于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方式,形成了罢免或开除该股东的决议。这种错误的做法实际上混淆了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权决定解除该合伙人的合伙资格。但是,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其股东资格不能被任何人剥夺,除非他本人不想成为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罢免股东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有权解雇员工。股东会可以罢免董事、监事,董事会也可以另行聘任经理。对于违约或违法的股东,其他股东和公司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解聘。错误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抽回资本或股份。有的股东在投资后不愿继续担任公司股东,希望收回原来投入的资金。其他股东与公司也同意退资或者退股,因此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成退资协议。虽然内部已经达成共识,但违反了《公司法》,也是无效的。由于我国《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原则,股东抽逃出资或抽逃股份会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要求从公司回购其出资:(一)公司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因此,公司成立后,除非属于三种法定退股理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第三个误区:无论公司的盈亏如何,股东只拿固定收益率。考虑到经营风险,一些股东在投资公司时犹豫不决,不知道自己能否赚钱。一方面,邀请他们投资的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另一方面,他们渴望尽快筹集资金,尽快成立公司。他们经常向犹豫不决的投资者承诺投资回报率,保证一年内给对方固定的回报率,并签订有书面协议的合同。这只能看作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约束公司,保证投资者规避投资风险。这实际上混淆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区别。债权人可以与公司商定一个固定的收益率,即利息。只要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按期还本付息。作为公司股东,其收益是公司未来营业利润的分红。公司未来的盈利状况是不确定的,因此股东是否有分红以及分红多少都是不确定的。任何关于股东固定收益率的协议都只是一封写在纸上的安慰信。错误四: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钱就是股东的钱。一般公众的常识性误解是,它忽视了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股东虽然是公司的老板,但股东与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在财务和资产上严格分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将资产投入公司后,资产所有者由股东变为公司。因此,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本身,而不是股东。公司注销、关闭后,经清算、还债等程序,其资产方可作为股东的财产。同样,公司的所有者不是股东,而是公司本身。《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理的权利。”滥用股东权利的人拥有或者使用公司资产作为自己财产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赔偿。第五个误解是,股东应始终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缴的股份承担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投资损失最大的是股本。公司资不抵债的,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予以注销、关闭。损失由债权人承担,股东可以通过设立另一家公司来挽回损失。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非常有利。但是,要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前提是要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否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让股东对公司无偿付能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股东需要拿下所有的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况有: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离;一人组成多个公司,每个公司看似独立,实则财务独立,人员与资产不分离;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出资有瑕疵或者抽逃出资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基本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有适当行使权利的义务。笔者将股东的基本义务概括为“一个应当,两个必须”:“一个应当”是指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两个务必”是指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允许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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