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能拒付孩子抚养费
时间:2023-08-05 08:14:55 4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二)撕破脸皮,告上法庭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实践中,如果离婚夫妻可以协商一致,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话,其实也是可以的。当然要是在离婚之后发现其实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这个时候也是可以拒付抚养费的。

离婚后男子拒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事件经过】

在平度法院的协调下,李某终于解开了心结,表示愿意同前妻化解恩怨,履行判决,及时给付抚养费。“刘*长,您就是我们娘俩的恩人。”日前,在通往平度法院旧店法庭的公路上,当事人雷某拦在法院车前,不住地表达感激之情。

2004年,雷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于2005年5月生育一子小宇,婚后小日子过得有声有色。不料好景不长,两年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一次,李某酒后打了雷某,雷某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

2009年,雷某诉至平度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财产均分,小宇由雷某抚养,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雷某遂向平度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旧店法庭负责执行工作。经调查,李某对雷某仍心怀恨意,虽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判决,李某的父母也因为孙子未能由李某抚养公开支持李某不履行义务。法庭多次做工作,李某仍置若罔闻,并表示宁可被拘留也不拿钱。再三说服无果后,法庭经批准对李某实施拘留,在拘留前体检过程中,查出李某是乙肝携带者,考虑到乙肝遗传性很大,执行人员立即通知了雷某,并建议小宇去做一次体检。

没想到,体检查出了小宇不但携带乙肝,还患有原发性糖尿病,需终生治疗,否则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生命,所幸的是,因发现得早,只要坚持治疗,对孩子的发育影响不大。雷某的收入本来就很低,而李某又拒付抚养费,雷某自己根本无力负担小宇高昂的治疗费用,深感绝望的雷某找到旧店法庭讲述了其不幸。

旧店法庭庭长刘*伟听说了雷某的遭遇后,深感同情,当即为其申请了2000元的司法救助,解了雷某的燃眉之急。事后刘*伟亲自负责该案的执行,多次召集执行人员研究执行方案,考虑到小宇需进行长期持续的治疗,只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李某才能在后续的治疗中主动及时地拿出钱来,最后确定从解开李某的心结入手。

执行干警们多次联合村干部找到李某及其父母做思想工作,在此期间,李某再婚,执行干警听说李某现在的妻子为人开明,便又同时做李某妻子的工作。最终,在执行干警真情付出以及各方努力下,李某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也表示愿意同前妻化解恩怨,履行判决,及时给付抚养费。

很快,执行干警将案款交到了雷某手中并鼓励她重拾生活的信心,雷某感动得热泪盈眶。

【法律解读】

离婚后男方拒付小孩抚养费怎么办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需要的合理生活、学习费用,或者刚成年子女必需的学费、医疗费用等,有衣服支付抚养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合法或者存在与否。请问你们之间有没有关于抚养费的协议书面的协议,或者有人证明的口头协议,如果有,按照协议起诉对方。

如果没有协议,同样诉讼至法院。---去法院当然是有用的。法院好像没有理由不受理。找不到他没有关系,你在起诉时能够提供对方的身份证号、身份证登记地址、名字等基本信息就行。你应该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的,离婚证上也会有,请律师去公安部门查询,很简单。如果你没有足够的钱去聘请律师处理,就去你们县或者区级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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