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
由交接双方查验落实房屋情况
1、核定房屋的位置(门牌号)及面积(或层数、房间数等);2、登记附属设施情况(水电线路,暖气、燃气设施、电梯及临建设施等);3、登记随同房屋交接的室内外设备(电器、家具、厨卫设备等),造册并登记价值;4、查验水表、电表、燃气表等,记录交接时的数据情况。5、由交付方提供水、电、燃气、取暖、物业等费用的缴费证明,计算金额并确定上下家各自承担的金额为日后缴费提供依据;6、有房屋被第三方占用的,由双方对情况进行确认并约定由谁负责清退房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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