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法律法规可以抵顶吗
时间:2023-08-18 17:13:43 3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金额,每人分摊的金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可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必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具体的分的分摊方式和额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赡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60岁以上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赡养费纠纷可以特别授权吗

赡养费纠纷一般会涉及到怎样赡养老人以及支付多少赡养费等,并不会像离婚纠纷一样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因此,是可以特别授权代理的。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比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而在委托代理中,根据代理人授权权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类。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需要注意的是: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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