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如果该股东能够证明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持股期间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则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人公司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该股东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律师补充: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因此,公司人格否定后,公司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其自身所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而非基于公司股东身份代替公司清偿,所以此种连带责任并不因为股权的转让而消灭。
为避免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出现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严格的财务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其可通过举证公司每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用于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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