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3-05-07 20:22:39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过度控制和滥用公司人格的原因是什么?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与股东收入不分,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模糊

(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用,同一账户连续使用

(3)公司与股东之间业务连续混乱,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

(4)“夫妻店”公司的家族共有财产和公司财产没有区别

(5)一组人中有两个品牌。一个人组成多个公司。每个公司表面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财务、人事、资产没有区别: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二)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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