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监护权之法理比较
时间:2023-06-27 09:30:43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秘密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对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以及与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相关的私人信息的隐瞒权、利用权、维护权和支配权[5]。监护是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6]民法上设立监护制度,既是补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为能力上的缺陷,从而使其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同时,它又有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不法行为,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功能。由此可见,隐私权和监护权所保护的都是私权,都属于人身权范畴。但是,它们之间无论是在保护的主体上、时间上、范畴上,还是在作用上都存在着诸多差异。

1、受保护的民事主体的重点不同。隐私权保护的是所有自然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并不是这一利益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其保护的主要的和重点的对象,应该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广大人群。就数量而言未成年人只占少数,就隐私的利益而言,未成年人个人私生活那点小秘密微不足道。监护权则不同,它所要保护的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保护的面虽然较之隐私权保护的面要窄,但重点突出,利益集中。就被监护群体的数量而言,除精神病和间隙性精神病患者之外,全部是未成年人,他们人数最多,社会成分最广;就监护权所要保护的利益而言更为全面,更加突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涉及国家、家庭和未成年人个人的长期的和根本的利益。未成年人一旦失足,三者利益都将受到较大损害,其中,受害最为严重的是未成年人本人和其家庭,他们是直接受害者。

2、受保护的民事主体的保护时间不同。隐私权是从自然人出生起到死亡止。随着自然人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加,其隐私的内容也在逐步宽泛而复杂,显示出终身性和有差别性的特征。监护权是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起,到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止。其中随着未成年人的不断成长和进步、民事行为能力的不断提高,到成年止,其监护的力度在逐步减弱,体现出阶段性和有差别性的特征。由此可见,对隐私权的利益保护显示出长期性和递进性的特点;对监护权的利益保护显示出暂时性和递减性的特点。

3、受保护的民事主体所保护的价值利益不同。隐私权的立法主旨是个人私生活免受他人不法侵害,使自然人在自己的活动空间里享受充分的自由。显而易见,隐私权保护的仅仅是个人私生活,拓展的仅仅是私人的活动空间。而监护权的立法主旨是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其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等等权利。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全面保护,从生存到健康,从受教育到其它合法权益,其中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保护的是人的基本权利。

4、保护对象的外延和内含不同。监护权和隐私权虽然都属于人身权保护的范畴,但是从内含和外延来考察,隐私权的外延比较窄,内含局限性大,它只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并且是人格权中的一小部分。同时各民事主体的认识程度不同,对隐私的内含要求也不同,具有可变性。有些人把尊姓大名、在哪里高就、工资多少作为隐私而无可奉告,有些人则认为是公开的秘密,如数家珍,一一奉告。监护权的外延比较宽泛,内含比较丰满。它不仅包含人格权也包含身份权,不仅具有身上权,同时也有身外权。未成年人的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因此也是固定不变的,都应该在监护人的监督和管理之中。

5、两种权利存在的状态不同。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监护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

隐私权和监护权的法理比较,展示的是法律所调整的利益、得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权衡利弊,区别对待,对此实施有效救济。其主要对策就是通过对两种权利发生碰撞时社会价值的评估,以牺牲最小的社会利益来创造和获取最大的社会利益。

一、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5、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6、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7、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8、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9、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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