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决定离婚需要提供双方户口本,如果是起诉离婚则可以不需要户口本。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如果双方决定离婚,需要提供双方户口本。如果是起诉离婚,可以不需要户口本的。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需 要 哪 些 证 明 材 料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双方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另一方的身份证件。
2. 户口簿:双方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3. 婚姻状况证明:需要提供离婚登记申请书和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原因的说明。
4. 经济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双方离婚前一年的工资流水或者离婚前一年的财产清单等证明。
5. 双方协商离婚协议:需要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双方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办法等事项。
6. 其他证明材料: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双方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证明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经济情况证明、双方协商离婚协议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未按规定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有误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决定离婚时,需要提供双方户口本。如果是起诉离婚,则可以不需要户口本。办理离婚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未按规定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有误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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