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依照该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登记。该办法第5条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该办法第6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不是国家对当事人规定的一种强制行为,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一个技术合同都要到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技术合同进行登记或备案,目的在于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并从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给技术合同当事人以优惠。合同成立后是否进行登记或备案,并不是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也不是技术合同成立的条件。未进行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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