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只有个别地区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但也只是处于试行阶段。我国立法上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申请个人破产的,应符合法定条件:
一、具有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户籍。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非因赌博、挥霍消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不良原因形成的债务。
其次,破产后仍然要偿还债务,只是会豁免部分债务。破产后仍然不允许高消费的行为如乘坐飞机,如果被法院发现存在高消费的行为,将按照原债务金额执行。此外,信用恢复前还需定期报告财产。人民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情况,对其信用进行恢复。
一、公司破产过程中有哪些条件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二、破产法的基本程序
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既有重合,也有区别。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开始的原因是相同的,即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学理上称为现金流量标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称为资产负债表标准。
破产法上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启动原因的是现金流量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的双重标准。不仅要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求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使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如果能够确定其具有清偿能力时,也不能认为其已经具有破产清算原因,从而避免了有些企业有财产无法出卖,在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下被宣告破产的可能。相比破产清算、和解程序,重整程序还有自己特殊的开始原因,即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能性时,也可以对其开始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较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较宽松。但是,一些国家对重整附加了一个比破产程序或者和解程序更加严格的条件,即债务人须有重建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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